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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取貨付款注意事項

選擇取貨付款請注意!

由於 具有契約性質「民法第391條」,若商品到店未領取將違反民法第184條: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」及「買賣契約未完成交易」。

逾期未領導致商品被退回之運費損失,將報警追尋下單帳號與相關資料,並委請律師進行法律訴訟。

以下引用自 思沛德法律事務所 李怡卿律師:

網路賣家在商店上標示出賣商品,屬於買賣的要約,而買家下訂時同意賣價並負擔運費,則此買賣契約即已成立,當賣家依約將商品寄送至超商時,應通知買家取貨。如買家拒絕付款取貨,因買賣契約已成立,所以賣家可以透過訴訟請求買家受領貨物、給付貨款及運費。賣家也可以以存證信函限定買家於一定期限內付款取貨,否則解除契約,請求買家負損害賠償責任,此包括運費、保管費用等。

從上述資料可知:買家下標時,買賣契約已成立,不接受任何的取消交易,請買家下標前考慮清楚,選擇「取貨付款」方式記得要去「領取」唷!

諾有緊急問題可以加 詳細詢問,

諾買家願意等待請善用露天悄悄話(感謝)

賣場圖示商品圖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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